理賠實務~談保險事故發生時,指定受益人已身故時,保險實務上的處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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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兩個月前老李因為急性心肌梗塞不治而過世,在辦妥老李身後事後,李嫂在整理遺物時發現老李生前有投保一份終身壽險300萬,受益人是老李的爸爸、媽媽、還有李嫂自己,由於老李的爸爸早已過世五年多了,理賠申請就由老李的媽媽和李嫂一起聯名提出申請,老李的哥哥得知以後,認為爸爸已經過世,老李的受益人中爸爸應得的那一份保險金應該由他繼承受領,便跟保險公司提出異議,然真正的情況應該是如何呢?
[理賠實務解析]:
終身壽險身故保險金給付成立要件,是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身故的時間點,而保單的相關權利也在前述時點,由要保人轉換為受益人,受益權自此才生效力。(可參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關於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換句話說,以本案為例,老李雖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受益人為其父母及配偶,但由於李父早在五年前就以身故,基於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死亡前身故,自然不能依法享有受益人的相關權利,也因此該保單的受益權順理成章就由原來的指定的三位受益人而轉變成目前仍存活的兩位受益人,即由李母及老李的配偶兩人來均分。
由於身故保險金並非遺產(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十六條),所以老李的哥哥主張擬繼受李父的受益人權利,更是於法無據。保險公司得與老李的哥哥陳明箇中緣由後,依約將身故保險金300萬給付給李母及老李的配偶兩人來均分。
[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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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實務解析]:
終身壽險身故保險金給付成立要件,是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導致身故的時間點,而保單的相關權利也在前述時點,由要保人轉換為受益人,受益權自此才生效力。(可參考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二十六條關於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換句話說,以本案為例,老李雖在保險契約中約定受益人為其父母及配偶,但由於李父早在五年前就以身故,基於受益人早於被保險人死亡前身故,自然不能依法享有受益人的相關權利,也因此該保單的受益權順理成章就由原來的指定的三位受益人而轉變成目前仍存活的兩位受益人,即由李母及老李的配偶兩人來均分。
由於身故保險金並非遺產(可參考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十六條),所以老李的哥哥主張擬繼受李父的受益人權利,更是於法無據。保險公司得與老李的哥哥陳明箇中緣由後,依約將身故保險金300萬給付給李母及老李的配偶兩人來均分。
[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第二十六條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並應符合指定或變更當時法令之規定: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要、被保險人為同一人時為申請書或電子申請文件)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
一、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
二、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公有事業機構或全部公股之公營事業之財產。
三、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
四、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但繼承人將此項圖書、物品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五、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
六、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七十二萬元以下部分。
七、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其總價值在四十萬元以下部分。
八、依法禁止或限制採伐之森林。但解禁後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十、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
十一、被繼承人配偶及子女之原有財產或特有財產,經辦理登記或確有證明者。
十二、被繼承人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十三、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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