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生互助會和老人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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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驚見有關坊間往生互助會(或稱之為老人會,以下簡稱互助會)的新聞(2013年6月12日的自由時報),而且已演變成黑道介入經營事件。筆者在此呼籲,千萬不要加入這種團體。
這種互助團體標榜會員間互助,於會員往生後,再向其他會員收取互助費,來資助往生的會員,此種方式在目前政府沒有特別立法規範(其實是遊走在保險法第167條的邊緣),而依目前高等法院一般的看法,均認為此種互助並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的問題(這意指,保險局是不會管這件事的。)
至於這到底實質上是否為類似保險業務,是不是違反保險法第167條,建議高等法院應再和保險局探討。
就讓筆者剖析這些互助會出問題的地方,這些互助會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往生時拿到的錢一定比過往所繳的互助費多(但是,天下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嗎?)。而且,仔細看合約,經營互助會的團體通常都不保證互助基金不會倒,也就是說,倒了和他們沒有關係,那到底最後是誰倒楣呢?當然是繳了互助費,但是還沒往生的會員。所以,筆者預估,將來一定有很多這種問題上法庭。
最後,筆者呼籲,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貪小便宜,千萬不要加入這種團體。
註:保險法 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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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又驚見有關坊間往生互助會(或稱之為老人會,以下簡稱互助會)的新聞(2013年6月12日的自由時報),而且已演變成黑道介入經營事件。筆者在此呼籲,千萬不要加入這種團體。
這種互助團體標榜會員間互助,於會員往生後,再向其他會員收取互助費,來資助往生的會員,此種方式在目前政府沒有特別立法規範(其實是遊走在保險法第167條的邊緣),而依目前高等法院一般的看法,均認為此種互助並不構成保險法第167條的問題(這意指,保險局是不會管這件事的。)
至於這到底實質上是否為類似保險業務,是不是違反保險法第167條,建議高等法院應再和保險局探討。
就讓筆者剖析這些互助會出問題的地方,這些互助會吸引人的地方就是往生時拿到的錢一定比過往所繳的互助費多(但是,天下有這麼好康的事情嗎?)。而且,仔細看合約,經營互助會的團體通常都不保證互助基金不會倒,也就是說,倒了和他們沒有關係,那到底最後是誰倒楣呢?當然是繳了互助費,但是還沒往生的會員。所以,筆者預估,將來一定有很多這種問題上法庭。
最後,筆者呼籲,天底下沒有白吃的午餐,不要貪小便宜,千萬不要加入這種團體。
註:保險法 167條
非保險業經營保險或類似保險業務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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