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20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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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二十六條:受益人的指定及變更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殘廢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除前項約定外,要保人得依下列規定指定或變更受益人:
一、於訂立本契約時,經被保險人同意指定受益人。
二、於保險事故發生前經被保險人同意變更受益人,如要保人未將前述變更通知保險公司者,不得對抗保險公司。

前項受益人的變更,於要保人檢具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本公司時,本公司應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條款說明】

當全殘廢發生時,最需要保障的是被保險人。所以診廢保險金都不接受另行指定受益人,而是由條款直接約定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要保人可以在被保險人同意的前提下,不論於訂立契約時或保險事故發生前的契約有效期間,都可以更換受益人,不需要原受益人同意。這項變更在要保人檢具變更申請書及被保險人的同意書送達保險公司時立即生效,不需取得保險公司同意。

受益人依法並沒有被要求必須與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任何關係,也沒有被要求必須存在保險利益。只要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同意,任何人都可以成為受益人。但沒有任何限制的受益人範圍,對保險公司卻可能是道德風險的高危險區。所以在投保時如果指定沒有具體關係的人為受益人,雖然已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公司仍可能基於風險的考量,而拒絕承保那張保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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