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保險契約~第二十八條:時效

發佈日期 : 2012年12月22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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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懂保險契約~第二十八條:時效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本契約內容的變更,或記載事項的增刪,除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外,應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並由本公司即予批註或發給批註書。



【條款說明】

除了變更受益人的情形不需要保險公司的同意以外,其他變更契約內容的任何聲請,都必須要以書面提出,而且保險公司有權利不同意。例如:加保附約,被保險人因有體況問題,保險公司可以拒絕同意承保。

當保險公司同意變更契約內容時,會在原保單上將變更內容批註上去。因系統化作業的進步,也避免保單往返寄送的麻煩,目前保險公司多數已直接另行列印所謂批註書,寄送給客戶,讓客戶自行與保單一同收存。

契約變更內隱藏許多風險,所以請消費者千萬不要簽立空白的「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給業務人員備用。每次變更完成後,也要追蹤批註書是否回到您手上。拿到批註書更要詳細檢閱一下,確認批註書中留存的「契約內容變更申請書」影本,其中的變更內容是否與您原先提出的變更項目一致。

俗話說:「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我們在許多保險的爭議案件中發現,有極少數害群之馬的不肖業務員,會私自增加一些要保人未授權的變更項目,導致消費者的權益受損。往往在消費者發現時,為時已晚。而因申請書上要保人的簽名是真的,所以要保人要證明不是自己申請的契約內容變更相當困難,也常常必須承受這樣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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