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賠案例-意外傷害險:故意非故意

發佈日期 : 2013年01月13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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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賠案例-意外傷害險:故意非故意 常見理賠問題
意外住院日額險-故意非故意

【案例】

某甲於101年4月1日向保險公司投保新台幣500萬的意外傷害保險,102年1月6日因闖紅燈被煞車不及的計程車撞擊死亡,保險公司以闖紅燈為故意行為,故意行為所致之死亡屬除外責任事故,拒絕理賠,是否有理由? 可以主張違法行為不賠嗎?


【說明】

意外傷害險所承保的,是非由疾病引起的外來、突發的意外傷害事故,既謂意外,即係指不確定,非被保險人預期發生的結果,所以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所致事故,自不屬意外傷害保險所欲承擔的保障範圍。

  但故意行為的定義必須釐清,如故意行為所致都屬除外,則傷害險可以給付的事故,將寥寥可數。例如騎機車一定是故意行為,騎機車發生車禍死亡依此推論,就會變成故意行為所致事故。其實意外傷害險所指的故意,一般的看法,是指直接故意,即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間接故意並不屬於意外傷害險的故意範圍。舉例說明如下表:

意外傷害險的故意除外是指直接故意:
定義 舉例
直接故意 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 明知對著人頭部開槍會致該人死亡,仍瞄準頭部開槍
間接故意 非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但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 瞄準樹上的小鳥開槍,但樹上還有一個人,這個人是隔壁的鄰居,平常就看他不順眼了,雖沒有想殺他,但如果打到他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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