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六條:保險給付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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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條款說明】
依據本條款的約定,同一個傷害事故先導致殘廢,之後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再發生死亡的結果,則殘廢及身故只能分享同一個保額;但如果因不同事故,先發生殘廢,之後的另一個傷害事故,再導致死亡的結果,則理賠金可分別計算,不受限於同一個保額,意即所領保險金可以超過100%的保額。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因車禍致右手腕關節缺失,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前者殘廢保險金給付比例為50%,身故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二者合計應給付150%,但因為同一傷害事故所致,依條款約定最高只能給付100%的保額。但如為不同的傷害事故,分別導致殘廢及死亡的結果,則不受一個保額的限制,可分別享有保障,整理如下表:
同一事故VS.不同一事故導致殘廢及死亡二項結果之給付比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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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條款】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後身故,並符合本契約第四條及第五條約定之申領條件時,本公司之給付總金額合計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前項情形,受益人已受領殘廢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保險金額與已受領金額間之差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不同意外傷害事故致成殘廢、身故時,受益人得依第四條及第五條之約定分別申領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條款說明】
依據本條款的約定,同一個傷害事故先導致殘廢,之後被保險人因同一事故再發生死亡的結果,則殘廢及身故只能分享同一個保額;但如果因不同事故,先發生殘廢,之後的另一個傷害事故,再導致死亡的結果,則理賠金可分別計算,不受限於同一個保額,意即所領保險金可以超過100%的保額。
舉例來說,假設老王因車禍致右手腕關節缺失,之後發生死亡的結果,前者殘廢保險金給付比例為50%,身故保險金給付比例為100%,二者合計應給付150%,但因為同一傷害事故所致,依條款約定最高只能給付100%的保額。但如為不同的傷害事故,分別導致殘廢及死亡的結果,則不受一個保額的限制,可分別享有保障,整理如下表:
同一事故VS.不同一事故導致殘廢及死亡二項結果之給付比例表
| 情境 | 導致殘廢 給付比例 | 導致死亡 給付比例 | 給付上限 |
|---|---|---|---|
| 同一事故 | 50% | 100% | 100% |
| 不同事故 | 50% | 100% | 1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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