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四條:失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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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
【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條款說明】
失蹤並非死亡,而是被保險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來處理,依照民法的規定,依失蹤人不同的年齡及依發生的事故,必須經過下表所列一定的失蹤期間經過之後,利用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在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被保險人在法律上仍認定是存活著,故契約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自然仍須繳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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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逐條說明【條款】
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第二條所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失蹤,於戶籍資料所載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要保人、受益人能提出證明文件足以認為被保險人極可能因本契約所約定之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先行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但日後發現被保險人生還時,受益人應將該筆已領之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歸還本公司,其間有應繳而未繳之保險費者,於要保人一次清償後,本契約自原終止日繼續有效,本公司如有應行給付其他保險金情事者,仍依約給付。
【條款說明】
失蹤並非死亡,而是被保險人處於生死不明的狀態,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來處理,依照民法的規定,依失蹤人不同的年齡及依發生的事故,必須經過下表所列一定的失蹤期間經過之後,利用關係人可以申請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作成死亡宣告判決後,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在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被保險人在法律上仍認定是存活著,故契約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自然仍須繳交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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