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六條:殘廢保險金的申領

發佈日期 : 2013年10月05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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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廢診斷書有幾點問題提醒:
一、 同時有勞保殘廢及商業保險殘廢可申請理賠時,建議一次將所需的份數申請足,因為部份醫師似乎不願意單獨為商業保險開立殘廢診斷書。
二、 如勞保已申請殘廢,再向醫師要求另行開立殘廢診斷書遭拒,則可考慮如下的做法:
1. 一般而言,殘廢診斷書在病歷中應會存有乙份,可向醫院申請影印病歷中留存的殘廢診斷書影本,同時請醫院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 任職公司應該在為您申請勞保殘廢給付時,可能也留了影本,如能調出再請原開立醫院蓋章,證明與正本相符亦可。
3. 您也可以直接向勞保局申請開立副本,此時可經由勞保局證明此副本與勞保局收執的殘廢診斷書正本相同。
4. 如果以上都走不通,則只有依醫療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向醫院或醫師進行交涉,因為該條規定,醫師如果沒有其他法令上規定的理由,對其診治的病人是不可以拒絕開立診斷書,殘廢診斷書也是診斷書的一種,醫師不能拒絕。
讀者必須注意,勞保的殘廢項目與商業保險未必相同,所以勞保獲得殘廢理賠,商業保險未必有對應的殘廢項目,尤其業務員在面對消費者時,當被詢及"我的勞保已理賠殘廢,我向你買的保險是否有理賠?"時,萬萬不可想當然爾,仍必須檢視商業保險保單中所列的殘廢項目是否有該項殘廢,始能確認是否商業保險亦有理賠。

理賠實務上,常遇到被保險人因種種原因而詐殘,例如明明還看得見,卻謊稱雙目失明看不到,或只是雙下肢機能受損,卻癱在床上謊稱四肢機能永久完全喪失,因保險詐欺案件屢見不鮮,而醫院在臨床上以治療病人為目的,未必能發現病人係為詐騙保險金而來,所以被保險人是可能騙過醫院而取得相關的殘廢診斷書。因此本條第二項即為保險公司保留一個檢驗被保險人體況的機會,意即當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之殘廢程度有所懷疑時,是可以要求被保險人至指定醫療院所進行進一步檢驗,以確認殘廢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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