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懂傷害保險契約~第十八條:受益人之受益權

發佈日期 : 2013年10月07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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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保險人致成死亡:因加害之受益人之受益權已被剝奪,故應由同順位其他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同順位無其他受益人,則由次順位受益人分配全部保險金,如已無任何其他受益人可繼受受益權,則歸被保險人之遺產,依法定繼承人及應繼分之比例分配保險金。試舉例說明如下: 

1. 保險金額600萬,同順位指定甲乙丙三人為受益人,受益比例分別為1/2:1/3:1/6,當甲謀害被險人致成死亡時,則乙丙分別可分得多少保險金?
同順位指定甲乙丙三人為受益人,受益比例分別為1/2:1/3:1/6。當甲謀害被險人致成死亡時,乙丙分別可分得多少保險金?


2. 保險金額600萬,第一順位指定甲為單一受益人,第二順位指定乙丙二人為受益人,受益比例分別為3/4:1/4,當甲謀害被險人致成死亡時,則乙兩分別可分得多少保險金?

因第一順位只有甲一位受益人,當其受益權被剝奪時,則由次一順位的受益人取得受益權,也就是由第二順位的受益人依其受益比例分配保險金,因受益比例為3:1,故乙丙分別取得450萬及150萬保險金。

3. 保險金額600萬,除第一順位指定甲為單一受益人,第二順位以後均為空白,當甲謀害被險人致成死亡時,則保險金應給付與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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