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一):保險契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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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保戶甲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其配偶乙;而A公司於投保一年後即101年2月1日又收到保戶(要保人)的變更申請書,要求將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變更為其兒子丙;但事後A公司的客服部門接到保戶甲的申訴表示101年2月1日的變更申請書不是他本人所親自簽名,並主張101年2月1日的變更無效,是否有理?(經事後調查該變更申請書是A公司的業務員未經保戶甲之同意授權而代簽)
〈解析〉
一、 依據行政院金管會 所修正發布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再參看財政部所制訂之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4點亦提及;「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為填寫」,其目的均在確保保險契約之真實性。
二、 由以上主管機關的要求及一般法理,特別要求人壽保險契約必須要由當事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簽名才能確保其有效,免除日後的爭議。縱使不方便親自為之,也必須要出具同意書或授權書,換言之,一般契約尚且要求由當事人親自簽章,更何況人壽保險契約因具有較高的道德風險,所以主管機關三令五申,要求業務員必須在當事人簽名時在場親自見聞,以杜絕日後的爭議。
三、 本案例如果業務員確實未經保戶甲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代簽變更申請書,則日後保戶主張該項變更申請書無效或撤銷該變更申請,在法律上是有理的,因此保險公司應回復變更申請前的狀態。
四、 實務上,偶有少數業務員為了衝業績,在未經保戶同意下,私自冒簽保戶之姓名而加保新的保險契約,其至代墊保險費,此種行為實不足取,更有法律上的風險,一經發覺,可能會被告偽造文書,更可能會被撤銷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資格,絕對得不償失!而身為保戶,也需要時時檢視查詢自己的投保狀況,有關保險各項文件(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變更申請書等)均應親自簽署,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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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保戶甲於100年1月1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並約定滿期保險金受益人為其配偶乙;而A公司於投保一年後即101年2月1日又收到保戶(要保人)的變更申請書,要求將滿期保險金的受益人變更為其兒子丙;但事後A公司的客服部門接到保戶甲的申訴表示101年2月1日的變更申請書不是他本人所親自簽名,並主張101年2月1日的變更無效,是否有理?(經事後調查該變更申請書是A公司的業務員未經保戶甲之同意授權而代簽)
〈解析〉
一、 依據行政院金管會 所修正發布的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9條第1項第7款規定:「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有犯罪嫌疑,應依法移送偵辦外,其行為時所屬公司應按其情節輕重,予以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止招攬行為或撤銷其業務員登錄之處分:七.未經保險契約當事人同意或授權而為填寫、簽章有關保險契約文件」;再參看財政部所制訂之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第14點亦提及;「要保書應經契約當事人親自簽章,其內容未經當事人同意或授權,保險經紀人、代理人及業務員不得代為填寫」,其目的均在確保保險契約之真實性。
二、 由以上主管機關的要求及一般法理,特別要求人壽保險契約必須要由當事人(即要保人、被保險人)本人親自簽名才能確保其有效,免除日後的爭議。縱使不方便親自為之,也必須要出具同意書或授權書,換言之,一般契約尚且要求由當事人親自簽章,更何況人壽保險契約因具有較高的道德風險,所以主管機關三令五申,要求業務員必須在當事人簽名時在場親自見聞,以杜絕日後的爭議。
三、 本案例如果業務員確實未經保戶甲的同意或授權而擅自代簽變更申請書,則日後保戶主張該項變更申請書無效或撤銷該變更申請,在法律上是有理的,因此保險公司應回復變更申請前的狀態。
四、 實務上,偶有少數業務員為了衝業績,在未經保戶同意下,私自冒簽保戶之姓名而加保新的保險契約,其至代墊保險費,此種行為實不足取,更有法律上的風險,一經發覺,可能會被告偽造文書,更可能會被撤銷保險業務員的登錄資格,絕對得不償失!而身為保戶,也需要時時檢視查詢自己的投保狀況,有關保險各項文件(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變更申請書等)均應親自簽署,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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