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稅之合法節稅要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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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香港、新加坡相繼取消遺產稅之後,我國政府為建置具競爭力之租稅環境,減少資金外流,於98年 1月21日修正公布遺產及贈與稅法,將原本累進稅制,稅率達50%的遺贈稅,修改為10%的單一稅率,以降低租稅規避誘因,提高納稅依從度。從納稅義務人的角度而言,10%的單一稅率雖已大幅減輕負擔,然而,仍有許多的節稅管道是合法且可行,本文茲分述幾項常見的贈與稅節稅方式,以期達到減輕稅負及資金彈性運用之雙重目的。
一.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
二.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免納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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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善用每人每年220萬元的免稅額
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贈與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規定: 「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贈與人在這個額度之內贈與給受贈人者,可以不必繳交贈與稅,一年內有二次以上贈與者,應合併計算其贈與額,若有超過免稅額220萬元者,就其超過之部份繳交10%贈與稅。許多父母就是利用220萬元贈與免稅額,逐年替子女投資股票、基金、或代為購買年金保險等。假設某甲各自於年底及次年初為子女購買基金,則可在短期之內達到運用兩倍免稅額的效果,以縮短贈與時間。
二.配偶之間相互贈與,免納贈與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2項第6款規定: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換言之,夫妻之間可以隨時將現金、動產、不動產贈與至對方之名下,無須顧及贈與稅之繳納問題。倘若夫妻名下財產顯不相當,可以考慮先進行財產重新分配,以避免浪費每人每年220萬額度。例如說,某甲希望將名下的財產逐步轉給其兒子繼承,但是某甲的妻子名下並無任何財產且僅有少額銀行存款,此時某甲可以先將一部分存款轉給妻子,再由某甲及妻子每年各別在不超過220萬元的額度內,將存款移轉給其子。如此一來,原本每年只有220萬元免稅運用額度,則提高兩倍至44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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