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三):憂鬱症
《案例》保戶甲女士於民國100年1月1日投保A保險公司之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而於100年10月1日因憂鬱症而住院治療10日,向A公司申請住院醫療險之給付理賠;但A公司經過醫院查詢病歷後,發現甲女士於99年6月5日在B醫院曾因「睡眠障礙」「未分類的憂鬱性疾患」接受多次治療,所以以甲女士於投保前已有相同疾病,不符合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中所約定「疾病」的要件,決定不予理賠。甲女士對A公司之決定不能接受,強調並非因精神問題就診,向有關機構申訴。本件案例甲女士之主張是否有理?
《解析》一、 依保險法第127條規定: 「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再依本件保險契約第2條所謂「疾病」的定義如下: 「係指被保險人自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才開始發生之疾病。」
二、 由上述法律及保險附約的約定,可以得知:
1.保險法第127條已有規定保險公司並不承擔被保險人於投保時已處於疾病狀態中的危險。
2.保單條款第二條對於所謂本案例「疾病」的定義,也就是承保的範圍,是指必須在保險公司契約訂立(或加保)後持續生效三十日以後,才開始發生的疾病。
3.簡單的說,如果是保戶(被保險人)在投保前已經罹患的疾病(特別是慢性疾病),不在住院醫療理賠給付之內。
三、 本案例甲女因為於99年6月5日(投保前)即曾經被專業醫師診斷為「未分類的憂鬱性疾患」就診6次,雖沒有住院,也沒有使用抗憂鬱的藥物,所以有不同見解者認為:應該是醫師過度的診斷。
但是本文以為:因客觀上甲女在投保前不久即因相同憂鬱疾病而就診多達6次,且有病歷可參,在司法實務上,甲女士之主張不易獲得法院的支持。
四、 本案例也可能涉及保戶對於投保時是否有誠實告知問題,亦即保險法第64條誠實告知義務及保險公司得否行使解約權問題,但因A公司並未主張,只是拒賠,故暫不討論。
推薦書籍
![]() 心誠事享:《為何心想事不成?》超強升級版!特別收錄實踐無所不能的創造法則+向宇宙下訂單的9個步驟! |
![]() 可複製的銷售鐵軍:外商實戰專家教你打造最強業務團隊的22條帶人法則 |
![]() 一樣行銷 七倍數成交:視覺化建立客戶保險財務規劃觀念的工具書 |
相關文章
[評議申訴案例]住院醫療險沒有契約轉換的約定,有現症不宜取消原約換保新約,而是以原約保留加保新約的方式權益較為週全
【評議申訴案例】無因果關係違告可解約,但豁免保費仍須豁免至繳費期滿!
隨機文章
多家保險公司暫停業務是否懲處過重? - 金管會2015/03/04網路座談會



停效前已發生之體況,不在復效核保範圍
控八控控-坐骨神經痛未告知構成解約要件?
感冒服用安眠藥必須告知?
高中以下學生團體保險給付項目表暨注意事項
璋瓦之喜-父母小孩都該買保險!
過年的保險商機
[親情] 全國電子2013最新廣告【阿宏母子重逢篇完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