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勞工退休金條例修正看長期看護險與殘廢扶助金的請領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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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一般所稱勞退新制,這次103年1月15日重大修正,主要內容如下:
一、 開放強制提繳及自願提繳之範圍
原先強制提繳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目前擴及至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者。
自願提繳部分,原先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修正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均可自願提繳每月工資6%。對於原適用強制提繳之勞工仍維持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 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者
雇主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
三、 對於身心障礙者於60歲以前開放請領退休金
原先60歲以前只有當勞工死亡時才能由受益人領取退休金,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因此對於下列對象開放於60歲前可請領勞工退休金:
因此不論是在請領長期看護險或殘廢扶助金,或者提前於60歲請領勞工退休金,兩者常常有請領時點前後或同時吻合的情況,但業務同仁或客戶通常都只知其一,或者根本不知道該何時提出請領,如此一來客戶忘記了自己的權益,而業務同仁喪失了客戶的信任感。
未來保險銷售除了專業以外更是決勝於對客戶服務的廣度及深度,不僅是專注於商業保險,若更多對於社會保險及勞動法令的涉獵,將會是保險市場上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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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7月1日開始實施勞工退休金條例,也就是一般所稱勞退新制,這次103年1月15日重大修正,主要內容如下:一、 開放強制提繳及自願提繳之範圍
原先強制提繳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本國籍勞工,目前擴及至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中華民國國民結婚者。
自願提繳部分,原先僅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提繳退休金之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修正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自營作業者、受委任工作者、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均可自願提繳每月工資6%。對於原適用強制提繳之勞工仍維持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
二、 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月提繳工資者
雇主若申報月提繳工資不實或未依規定調整月提繳工資者,勞保局查證後得逕行更正或調整之,並通知雇主,且溯自提繳日或應調整之次月1日起生效。
三、 對於身心障礙者於60歲以前開放請領退休金
原先60歲以前只有當勞工死亡時才能由受益人領取退休金,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47條規定:「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因此對於下列對象開放於60歲前可請領勞工退休金:
- 已領取勞工保險條例之失能年金或失能一次金達失能給付標準1至3級。
- 領取國民年金法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 非屬前二項之條件,但被保險人符合得請領勞工保險條例失能年金或失能一次金之失能種類、狀態及等級,或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之障礙種類、項目及狀態。
因此不論是在請領長期看護險或殘廢扶助金,或者提前於60歲請領勞工退休金,兩者常常有請領時點前後或同時吻合的情況,但業務同仁或客戶通常都只知其一,或者根本不知道該何時提出請領,如此一來客戶忘記了自己的權益,而業務同仁喪失了客戶的信任感。
未來保險銷售除了專業以外更是決勝於對客戶服務的廣度及深度,不僅是專注於商業保險,若更多對於社會保險及勞動法令的涉獵,將會是保險市場上的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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