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真的會以有利消費者的方式來解釋?

發佈日期 : 2014年03月27日 撰文 :陳忠興
文章編號: 3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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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條款有疑義?真的會以有利消費者的方式來解釋?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第一條第二項規定:「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常有消費者問及,保險公司真的願意在契約解釋發生疑義時,以有利於消費者的方式來解釋保單條款?其實這個答案是肯定的。

保險契約是所謂的『附合契約』(亦稱定型化契約),也就是保險契約條款的約定,是由保險公司單方面所擬定,契約相對人的要保人只有決定是否接受的權利,而無法像一般契約的訂定,是由雙方各自斟酌文字的約定,再相互地溝通、協調、折衝,甚或談判,以決定契約的文字。

保險契約因數量龐大,均採取電腦化的管理,保險公司一者因為非制式的契約,無法以電腦系統管理,故不會接受一個客戶一個版本的契約約定。另外一張保單平均年保費僅數萬元,為此每一契約如同意字斟句酌地修訂,則在法務人力的投注,也相當可觀,故通常不會接受客戶修改契約文字的要求。

因為保單條款是由保險公司單方訂定,消費者根本不可能要求保險公司作條款修正,為求衡平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所以當發生疑義時,自應朝有利於無法參與條款擬定的一方,也就是有利於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方向來解釋,這是所謂「疑義利益歸被保險人解釋」原則,也是一般定型化契約的解釋原則。民國八十二年修正保險法時,也增列第五十四條第二項,其規定為「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所以這不僅是契約約定,也是保險法規定的解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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