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五):泡澡滑倒死亡是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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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一)、保戶甲於92年7月10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萬元、平安意外險300萬元;另甲之妻乙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B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附加家庭式傷害保險給付特約,約定配偶(甲)意外身故保險金為50萬元。因甲於97年1月28日在溫泉會館度假期間,於浴室不慎滑倒,經送醫急救後,醫師診斷為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衰竭死亡,又經地檢署相驗認定甲為意外死亡,甲之受益人向A、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A、B拒賠。
(二)、A公司係以:「甲之死亡主因為其本身所患之高血壓、動脈硬化病史,於泡澡時導致其血壓增高、昏眩、甚至跌倒後動脈血管破裂、出血所致,並非保險法或保險契約所指之意外」;B公司則以:「乙所投保之壽險主契約已於92年4月18日期滿,乙自期滿後未持續繳納特約保險費,B公司曾於92年5月7日依約按乙之最後住址寄發催繳保費通知,但乙迄今仍未交付特約保險費,特約之效力停止,故B公司自無給付意外保險金之義務」,為拒賠理由。
(三)、乙對A、B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A、B公司應給付乙350萬元及50萬元,A、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四)、二審(即高等法院)則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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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戶甲於92年7月10日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A保險公司投保壽險50萬元、平安意外險300萬元;另甲之妻乙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B保險公司投保壽險並附加家庭式傷害保險給付特約,約定配偶(甲)意外身故保險金為50萬元。因甲於97年1月28日在溫泉會館度假期間,於浴室不慎滑倒,經送醫急救後,醫師診斷為頭部外傷蜘蛛網膜下腔出血、腦幹衰竭死亡,又經地檢署相驗認定甲為意外死亡,甲之受益人向A、B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遭A、B拒賠。
(二)、A公司係以:「甲之死亡主因為其本身所患之高血壓、動脈硬化病史,於泡澡時導致其血壓增高、昏眩、甚至跌倒後動脈血管破裂、出血所致,並非保險法或保險契約所指之意外」;B公司則以:「乙所投保之壽險主契約已於92年4月18日期滿,乙自期滿後未持續繳納特約保險費,B公司曾於92年5月7日依約按乙之最後住址寄發催繳保費通知,但乙迄今仍未交付特約保險費,特約之效力停止,故B公司自無給付意外保險金之義務」,為拒賠理由。
(三)、乙對A、B公司提起給付保險金之訴訟,一審法院判決A、B公司應給付乙350萬元及50萬元,A、B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四)、二審(即高等法院)則以:
- 甲並非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死亡。
原因:法醫學上之意外與保險法上之意外,其內涵與範圍是否一致,仍待就個案發生原因詳為探究。 - 法醫研究所回函認為:「血壓增高、昏眩、動脈瘤血管瘤破裂、出血後跌倒之過程,應較與洗溫泉、泡澡後血壓增高更具相關性」「死者甲若無高血壓或動脈硬化病史,亦無顱底動脈瘤,則單以頭部挫傷,應尚不足以造成顱內出血致死之結果」,依上述鑑定,應可認定甲係在浴室時因血壓增高、動脈瘤破裂顱內出血,不慎摔倒、引起動脈瘤破裂,並非因跌倒之意外事故。
- B公司部分則以係因乙之保單為年繳保費,但由於保險契約約定「年繳」或「半年繳」保費者,自保費催告到達之翌日起30日內為寬限期間,而B公司只有內部催繳紀錄,並無相關証據証明B公司保險催繳有送達,故B公司不得主張保險契約效力停止。但因甲之死因非出於意外,故乙亦不得請求B公司給付特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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