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理賠要收據正本-原則問題?有問題的原則?
分享到
Google+
Facebook
LINE
過去保險公司販售的實支實付型醫療險(以下簡稱醫療險),都要求消費者申請理賠時,必須檢附醫療院所的正本收據,如拿不出正本收據,就無法獲得理賠。
可是很多消費者都不是只買一份醫療險,有的甚至一家保險公司賣了好幾份醫療險給同一個被保險人,有的則是任職的公司團保和自己購買的醫療險都要求正本,因此產生了很多理賠糾紛。
消費者難以理解的是,明明繳了二份保險費,為什麼只能申請一份理賠?保險公司則解釋,醫療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不是投資獲利的工具,真的是這樣嗎?
「損害填補原則」原則上適用於產物保險,人身保險原則上屬定額保險,故並不適用此原則,不過債權債務保險、失能保險及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則學者通說認為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學者的看法尚有待討論,但即便醫療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但目前實務做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例舉如下: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損害填補原則」原則上適用於產物保險,人身保險原則上屬定額保險,故並不適用此原則,不過債權債務保險、失能保險及實支實付型醫療險則學者通說認為適用「損害填補原則」。學者的看法尚有待討論,但即便醫療險適用損害填補原則,但目前實務做法存在著許多不公平,例舉如下:
- 要保人繳了數份醫療險保費,事故發生卻因為必須檢附正本醫療費用收據的規定,以致僅有一家保險公司必須負責,其他保險公司只收保費,不需負保險責任。
- 依現行保險業的通報系統,保險公司在客戶投保時,即時可以知道同一個人已購買的醫療險,承保時明知未來可能無法理賠,卻又不做任何處理,放任可預期的拒賠案件發生,再以「損害填補原則」做為理由搪塞,筆者相當不以為然。
- 既然沒有正本收據即不能理賠,則醫療險在計算費率成本時,是否已將此一因子計入,做為保費計算的減項,以反映實際理賠金額明顯將低於預期的風險成本。
- 推到極致來說,如果有一家保險公司,服務特別差,當擁有數份醫療險的客戶發生保險事故時,她的服務人員永遠是最後才出現,則這家保險公司是否光收保費,只要把拒賠函準備好即可?
相關文章
隨機文章
中廣 i GO531-2013/06/06專訪(二):意外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