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清年資與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下)

發佈日期 : 2014年06月16日 撰文 :周建序
文章編號: 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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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雇主為管理之便,避免同一個公司有新舊制併存之情形,造成管理成本增加,結清年資的目的之一也在於此。故操作結清年資是不可能達到此一目的,較為可行的仍然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後,另行啟動新的勞動契約,此時依法勞工就必須立即選新制,雇主只要負責闡明的義務,勞工自行應該深思熟慮,才不會有以上的爭議。

(十) 勞健保加退保問題
雇主必須在所屬勞工離職當天,辦理勞健保退保的手續,勞工保險條例第十一條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十六條定有明文,而年資結清勞工並沒有離職,故即使結清掉舊制年資,雇主是不需要申報勞工勞健保退保。惟勞動契約終止後依法必須辦理退報申報,然行政機關為保障勞工權益並挾其檢查權,已誓言如遇事業單位不尋常大量退保一定要徹查到底。在退與不退之間應如何拿捏,考慮因素及牽涉問題有哪些?應就其結清金,如全額納入薪資所得,勞工是否能接受為判斷依據,如勞工可以接受,則以不退保為宜以免遭行政機關檢查,雇主也無須擔心日後推定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因為判斷勞動契約是否終止,並不是單純以勞健保有退保為唯一的依據,因為實務上還是有一些公司在員工離職時漏辦退保的。但如結清金過高,應以一部份規劃商業保險,則影響綜所稅也是有限,更無須退保。

年資結算看似簡單其實並不單純,如有不慎極易爆發後遺症。其衍生問題前已述及,包括法律問題以外,更觸及管理、財會、心理等多層面問題。勞資雙方於操作時,最好先對相關法規充分了解,如有疑義,更應向主管機關或專家詢問。操作時需經充分的溝通與宣導,並在自由的意願下,決不能有任何的強暴或脅迫,在保障勞工的權益前提下,定出結清的標準,雙方簽下協議書,才能使勞資和諧,進而共創雙贏,企業才得以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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