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八控控-坐骨神經痛未告知構成解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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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
王先生於民國100年8月25日以自身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終身壽險另附加住院醫療保險附約計劃別每日1000元。王先生於101年10月18日及11月15日因「過敏性鼻炎」赴台中榮總住院治療。嗣後,王先生於向保險公司申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竟遭保險公司以投保時未據實告知為由解除契約。雙方主張如下:
一、王先生之主張:
100年8月25日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於101年10月18日及11月15日因過敏性鼻炎赴台中榮總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曾因「坐骨神經痛」就診未據實告知為由解除契約,「坐骨神經痛」與本次住院事實毫無因果關係,解約主張實無理由。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瞭解王先生因坐骨神經痛,於98年2月03日至6月25日至明安骨科診所門診治療,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並未告知,已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因此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參考意見]
一、王先生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投保,但依明安骨科診所之病歷資料顯示,王先生於投保前有坐骨神經痛就診病史未告知,保險公司主張屬於保險公司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之「8.(1)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坐骨神經痛」問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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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王先生之主張:
100年8月25日和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於101年10月18日及11月15日因過敏性鼻炎赴台中榮總住院治療,保險公司卻以投保前曾因「坐骨神經痛」就診未據實告知為由解除契約,「坐骨神經痛」與本次住院事實毫無因果關係,解約主張實無理由。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經瞭解王先生因坐骨神經痛,於98年2月03日至6月25日至明安骨科診所門診治療,然投保時對於保險公司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並未告知,已影響保險公司之危險評估,因此依保險契約約定及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解除契約。
[參考意見]
一、王先生於民國100年8月25日投保,但依明安骨科診所之病歷資料顯示,王先生於投保前有坐骨神經痛就診病史未告知,保險公司主張屬於保險公司要保書健康告知事項中之「8.(1)現在是否仍患有下列疾病?坐骨神經痛」問項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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