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航空空難人身及行李賠償

發佈日期 : 2014年07月28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5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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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航空空難人身及行李賠償 因台灣非國際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為ICAO,是聯合國下的專門機構)的會員,所以發生空難,並不適用蒙特利爾公約1。因此,國內航空業的賠償責任,則係根據依民用航空法第93條訂定的「航空客貨損害賠償辦法」。

根據其規定,國內航空承運人應當對旅客的人身傷亡、行李或貨物的損失承擔責任並予以賠償。

旅客人身傷亡的賠償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每一乘客應負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但被害人能證明其受有更大損害者,得就其損害請求賠償:
  • 死亡者:新台幣三百萬元。
  • 重傷者: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重傷:依刑法第十條第四項2之規定)
  • 非死亡或重傷者,其賠償額標準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載運貨物及行李賠償
航空器使用人或運送人對於載運貨物或行李之損害賠償,其賠償額依下列標準:
  • 貨物及登記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公斤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一千元。
  • 隨身行李:按實際損害計算。但每一乘客最高不得超過新台幣二萬元
1蒙特利爾公約Montreal Convention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by Air) 目的在於確保國際航空運輸消費者的利益,對在國際航空運輸中旅客的人身傷亡或行李損失,或者運輸貨物的損失,在恢復性賠償原則基礎上建立公平賠償的規範體系 。為了使華沙公約及其相關文件現代化和一體化,民航組織(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簡稱為ICAO,是聯合國下的專門機構)國際,ICAO起草定稿了蒙特利爾公約,並在1999年5月在蒙特利爾召開的國際航空法大會上由參加國簽署該項公約並取代當時的華沙公約文件。

2刑法所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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