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變壽險對類定存一族不再有購買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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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利變壽險的改變,源自於金管會為管制類定存保單,修訂「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並於2014年9月3 發文宣布此案於2014年9月15日起生效。
修訂全文:
而這兩點修訂,帶來以下的改變:
整體而言,新的措施將會大大的減少利變壽險對類定存一族的購買誘因。而類定存一族的資金運用,將會是金融業爭戰的市場。而國人長期的死亡保障不足的問題,應是保險業未來應著墨的地方。
*紅色部份,是本次修正的部份,第四十點之一原來只有說明萬能壽險,這次新增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第四十點之二,則是完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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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利變壽險的改變,源自於金管會為管制類定存保單,修訂「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並於2014年9月3 發文宣布此案於2014年9月15日起生效。
修訂全文: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第四十點之一、第四十點之二*利變壽險本來的設計,就是除了原來保險的成份外,利用利率變動調整值,來增加客戶的購買意願。而要有高的利率變動調整值,就要有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儲蓄成份高的保單,才有高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以及高的宣告利率。所以想購買利變壽險的消費者,應該注意保險公司過往的宣告利率記錄,以及建議書上所示現出來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數值。並且購買時若考慮高保額或高保費的保費折扣和集體彙繳的折扣,這樣無形中會有提高利息的感覺。
四十之一、 萬能或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解約費用收取年度至少六年,且各年之解約費用率至少百分之一。 四十之二、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之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者,其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之金額應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或抵繳保險費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十六歲前者,其依利率變動調整值計算而得之金額應採抵繳保險費之方式辦理。但因繳費期間已屆滿而無法抵繳保險費者,應改採儲存生息方式辦理,並應於被保險人到達年齡十六歲時,就累計儲存生息之金額一次計算增額繳清保險金額,其後保單年度適用第一項規定。
前二項利率變動調整值係指以宣告利率與保單預定利率之差值,乘以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而這兩點修訂,帶來以下的改變:
- 對於把購買保險當成存錢的人,購買利變壽險,看的就是公司的利率變動調整值。原來的利變壽險,可以讓保戶用來儲存生息,所以如果保險公司投資效益好,譬如宣告利率到達3.5%,無形之中,等同於保單價值準備金以3.5%累積。
當然實際會略低於3.5%,因為有保險成本的關係。而改變之後,保單經過年度未滿十年的利變壽險(也就是持有保單未滿十年),其利率變動調整值只能用於新增購繳清保險或抵繳保費,這使得利變壽險對這些消費者不具有誘因。若是16歲以下,利率變動調整值也只能用來抵繳保費,除非過了繳費期,才只能儲存生息。但是這些儲存生息的部份,也得在到達16歲時,一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 - 對於把購買保險當成存錢的人,短期解約的可能性本來也高。目前這類型的保單,有解約費用的年度應該都還小於5年,而在9月15日開始解約費用率在前6年至少有1%,也就是萬一在6年之內有急用,解約時會不划算,這也使得利變壽險對這些消費者不具有購買的誘因。
- 對於把購買保險當成存錢的人,對持有十年之後才可以做的儲存生息,相信也不會有太大的興趣。
整體而言,新的措施將會大大的減少利變壽險對類定存一族的購買誘因。而類定存一族的資金運用,將會是金融業爭戰的市場。而國人長期的死亡保障不足的問題,應是保險業未來應著墨的地方。
*紅色部份,是本次修正的部份,第四十點之一原來只有說明萬能壽險,這次新增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商品,第四十點之二,則是完全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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