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保更約權被保險人可以選擇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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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
劉先生任職於某一企業,公司提供200萬的團體定期壽險的保障已有多年,於103年5月1日因年紀已大,身體也大不如前,所以向公司申請退休獲准,離職前劉先生因公司福委會的提醒,因此向保險公司提出更約權的申請,後來保險公司通知繳費,年保費十五萬,劉先生經瞭解後才知道,保險公司只同意更約為還本型的終身壽險,多次協調未果,故而提出申訴。
一、劉先生之主張: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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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案例]劉先生任職於某一企業,公司提供200萬的團體定期壽險的保障已有多年,於103年5月1日因年紀已大,身體也大不如前,所以向公司申請退休獲准,離職前劉先生因公司福委會的提醒,因此向保險公司提出更約權的申請,後來保險公司通知繳費,年保費十五萬,劉先生經瞭解後才知道,保險公司只同意更約為還本型的終身壽險,多次協調未果,故而提出申訴。
一、劉先生之主張:
- 團體壽險享有更約權,是條款中給予的權利,保險公司必須履行。
- 依照更約權的約定,「被保險人參加本契約滿六個月後喪失本契約被保險人資格時,被保險人得於本契約終止或喪失被保險人資格之日起三十日內不具任何健康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投保不高於本契約內該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更約當時之年齡以標準體承保。
但被保險人的年齡或職業類別在本公司拒保範圍內者,本公司得不予承保。」保險公司沒有權利指定險種,而是保額不高於原團險保障額度的個人人壽保險契約都是可以更約的對象。
二、保險公司之主張:
- 保險公司已依更約權的約定,提供商品讓被保險人更約,並無不讓劉先生行使更約權之權利。
- 劉先生申訴後已再提供數款商品供劉先生選擇,但劉先生都以保費太貴而拒絕,是劉先生又要保障又不肯花錢,才會導致本申訴案遲遲無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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