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公司工作的理賠問題

發佈日期 : 2014年12月30日 撰文 :乙淩老師
文章編號: 7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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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公司工作的理賠問題 我在派遣公司工作,應徵時老闆說:「我們工作是臨時工,所以沒有勞保與健保。」
某日趕上班,在途中遭闖紅燈小轎車撞擊,右小腿完全骨折,脾臟破裂,在加護病房住6天,同時開刀脾臟拿掉與小腿開刀內放固定器,才轉住普通病房20天後出院,醫生囑言,腿部宜休養半年,不能工作。

請問:
  1. 我上班發生車禍是職業災害嗎?
  2. 受傷期間的醫藥費可以要求老闆付嗎?醫生說我半年不能工作,那我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答:
  1. 按勞保條例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2. 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
     一、勞工受傷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三、勞工經治療中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補償
    四、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時,雇主除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3. 又依勞保條例第34條第2項授權訂定之勞工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 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4. 因此,依傷病準則規定,上、下班途中符合適當時間視為職業傷害,但不得違反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規定,故雇主須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補償
     一、職業傷害治療期間之必要醫療費用
    二、勞工在治療中不能工作時,應以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
    三、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應按其平均工資及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

如果雇主有為勞工投保勞工保險,所領之保險給付雇主得予抵充之,或者雇主有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費用由雇主支付者,雇主亦予以抵充。

本文章由乙凌老師供《保險雲世代》刊登使用,未經原著書面授權,不得部分或全部轉載,違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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