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應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 : 2015年05月05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7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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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在上下班途中應注意事項? 依照勞保局「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四條:
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為在學學生或建教合作班學生,於上、下班適當時間直接往返學校與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亦同。

但在同準則第十八條規定,但審查時如有下列九項情事,不得視為職業災害,會被排除職災給付範圍:
一、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二、無照駕駛。
三、駕照遭吊扣或吊銷時駕車。
四、違規闖紅燈。
五、闖越鐵路平交道。
六、喝酒、吸食毒品、迷幻藥或管制藥品駕車。
七、違規行駛高速公路路肩。
八、不遵守行車方向或在道路競駛、競技、蛇行或其他危險駕車。
九、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其中,二至九點,都是屬於違規或違法之行為,在認定上自無疑義。而第一點,「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最近就發生了一件勞保局以google地圖佐證該名民眾平日之上下班路徑非平常人會走的路徑,而認定為屬「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而不予以理賠職災給付。

這例子也突顯出了第一點規定的不合理現象,以及經常會發生爭議的點。何謂日常生活所必需?假設下班回家去接小孩為必需,那下班回家偶爾去看看父母是否為必需?是否以後上下班的路徑,要先問一下勞保局,請示一下長官的意見,免得走了多年不小心出事,才知道職災不理賠?才知道平常下班路上做的事,不是必需之私人行為?

筆者的建議是,第一點應該修正成以時間為判斷標準,這樣就較不會有爭議,譬如說,若非屬於上下班前兩(三)小時內的事故,則不予理賠(詳細條文可以再議)。因為相信對大多數的民眾而言,兩(三)小時算是很充裕的上下班時間。如此一來,既不用規範行駛路徑,也有個判斷標準,相信可以減少不少職災保險的理賠爭議。


胡姓網友在臉書分享自己下班車禍,勞保局認定不符職災過程。翻攝自Peter Hu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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