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說明(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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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統型人壽保險
二十四、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之保險期間不得低於五年(含)。
二十五、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與身故保險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二十六、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前項因增加保險金給付部分,應依規定提存各種準備金,且其費率應予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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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傳統型人壽保險
二十四、生存保險及生死合險之保險期間不得低於五年(含)。
說明:此點主要是為了避免和銀行存款做類似短期定存的競爭。
二十五、附有生存保險金者(非滿期保險金),其與身故保險金額比率,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生存部分應採平衡制提存準備金。
說明:平均每屆滿一年給付者,不得高於百分之二十,其繳費方式亦不得採躉繳方式,是避免保險公司把有生存保險金的保險,當成年金來設計。為何要用平衡制提存準備金呢?提存準備金有多種方式,而在精算的原理上,用平衡制提存準備金所計算出來的準備金是最大的,因此,會使得保險公司的財務負債面較高,以此來降低保險公司販賣此類保單的意願。
二十六、保險商品之當年度死亡保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及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如有以下情形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 (一) | 保單價值準備金大於當年度死亡保額時,應以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身故保險金。 |
| (二) | 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為前述三者之最大值者,得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給付後之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
說明:部份死亡保額快速增加(如早期複利增額)的保單,因死亡保額後期增加快速,以未來法來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單價傎準備金在保險期間的中期,會造成保單價值準備金高過保額,如保戶於此時往生,若只給付死亡保險金,因死亡保險金低於保單價值準備金,死亡給付反不如快死亡時來解約領的多的道德風險不合理現象,故有(一)的規定。
同理,若累積所繳保險費扣除生存保險給付後之金額大於死亡給付保險金時,在保戶的預期心理,若所領回的,沒有大於所繳的,保戶會產生保險費白繳的心理,而可能產生對保險的誤解,因此才會有(二)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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