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與危險之關係

發佈日期 : 2015年08月25日 撰文 :MIB
文章編號: 7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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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與危險之關係 所謂損失是經濟價值的減損,但通常還伴隨著未預期的心理,因此,損失是指未預期的經濟價值減損。

損失在學理上可以分成「靜態損失」和「動態損失」

「靜態損失」是有發生具體實物的損失,又可分成「直接損失」與「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標的物本身所產生的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因標的物受損而衍生之其他損失。而「動態損失」是指不一定發生具體實物的損失。

通常保險契約多僅針對「靜態損失」的「直接損失」負賠償責任。

而損失機率=過去損失數量/觀察危險單位總數。為達統計之凖確性,需經長期驗證。而損失額度係指損失以貨幣單位衡量之嚴重程度。

在損失尚未發生前,可能造成損失之原因課為「危險」;損失一但發生,致成損失之原因就具體化變成事故,稱為「危險事故」。「危險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危險事故發生機會之條件或狀況,亦引起或增加損失機率或損失額度之條件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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