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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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七):被保險人未簽名可否主張契約無效?
這條是不是要保人也有究責的權益?還是只有保險人有權益?我真的很不懂,為何兩個完全不同的商品,法條可以都一樣,而且違同一法的話,只保險人有權力,要保人沒權力,真是莫名?
參考資料: 人壽保險常見爭議問題解析(七):被保險人未簽名可否主張契約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