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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詞分類


保險名詞名詞解釋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付保險費的人,有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以及解約的權利。對被保險人具保險利益之法人及成年自然人均可為要保人,未成年人為要保人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但部份保險公司不接受未滿七歲之無行為能力人為要保人。
被保險人以其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之人,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保險公司應給付保險金。依照險種的不同,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被保險人須符一定的體況標準或年齡限制,並非任何人都可以成為被保險人;另外如純年金險即無體況的限制。
受益人由要保人所指定,於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可領取保險金之人。自然人及法人都可以擔任受益人,另因受益人的受益權,性質上並非權利,只是一種期待利益,故變更受益人並不需要原受益人的同意。
保險人經營保險事業的各種組織,一般指保險公司。
保險經紀人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代向保險公司洽訂保險契約,而向保險公司收取佣金之人。
保險代理人依據代理契約或授權書,向保險公司收取費用並代理經營業務之人。
保險業務員指為保險業、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從事保險招攬之人。
法定繼承人指民法第一一三八條及一一四四條的規定,當一個人死亡時,如果沒有留下遺囑,即依本條規定以確定誰有權利取得遺產,而成為繼承人。 法定繼承人有四個順位,必須注意的是,死者的配偶並不在這四個順位中,而是在一旁與四個順位取得權利的人一起分配財產,與不同的順位共同繼承時,分得不同的比例,且順位之間具有排他性,也就是第一順位有人,其他順位就沒有份,必須第一順位沒有人,第二順位才有機會分配,依此類推:
順位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應繼分配偶的應繼分
1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所有人與死者配偶均分
2父母死者的父母分1/21/2
3兄弟姐妹死者的兄弟姐妹分1/21/2
4祖父母死者的祖父母分1/32/3
一至四順位均無人時全部
直系血親卑親屬通常是指子女或依法收養的養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係是姻親,並不是這裏所謂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交由他人收養,則此處第二順位的父母是指養父母而非本生父母,也就是在法律上子女交由他人收養後,除了血緣上不可分割的關係外,親生父母與子女之間不再有繼承或法定代理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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