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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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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詞分類 | 人 | 益 | 物 | 事 | 金 |
| 保險名詞 | 名詞解釋 |
|---|---|
| 保險利益 | 指要保人對於被保險人所具有的一種利害關係,而且當被保險人身故、生病或受傷時,要保人在經濟上會受到影響。依保險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要保人對於自己、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人具有保險利益。 |
| 保險年齡 | 計算保險費率的基準,以足歲計算,但未滿一歲的畸零月數超過六個月時即加計一歲。 |
| 寬限期間 | 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到期未繳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予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保險費應繳日之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但如繳費方式約定為金融機構自動轉帳者,在保險公司屆期未受領保費時,仍須催告。在寬限期間內,保險契約繼續有效,若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負保險責任,但會從給付的保險金中扣除欠繳的保險費;若於寬限期間內仍未繳付續期保費,而保單投保時約定可自動墊繳且保單已累積足夠保單價值準備金,則保險公司必須自動墊繳,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但如保單投保時約定不自動墊繳或已無保單價值準備金可供墊繳時,則保險契約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停效,保險公司不再負保險責任。 |
| 展期定期保險 |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金額的原則下縮短保險期間,以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來計算,使契約能繼續有效到某特定時日。變更為展期定期保險後,保戶就不必再繳交保險費,被保險人在該特定時日前死亡時,保險公司仍應依約定的保險金額給付死亡保險金。 |
| 減額繳清保險 | 要保人因故不繼續繳付保險費時,在不變更保險期間與給付條件下降低保險金額,就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扣除營業費用、保單貸款本息、欠繳保費及墊繳保費本息後之餘額為準購買所能保障的金額,從此保戶不必再繳納保險費,該契約繼續有效直到滿期。 |
| 停效 | 保險費逾寬限期間未交付,保單亦未選擇自動墊繳或已無保單價值準金可供墊繳時,致使保險契約效力停止的狀態。 |
| 復效 | 保險契約停效後,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內提出復效申請,並補繳積欠保險費及利息,自翌日上午零時起,使保險契約恢復效力;如要保人在六個月後始提出復效申請,則另須提供可保證明,其體況必須未達拒保程度,始得要求保險契約恢復效力。 |
| 失效 | 在契約停止效力後兩年內,要保人仍未按規定申請復效時,保險契約失效,契約自此完全消滅。如當時保單仍遺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保險公司應主動返還予要保人。 |
| 連動式債券 | 係指結合固定收益證券與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證券。把大部分本金先購買固定收益證券,以達到保本保息的目的;剩餘的本金則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的操作,以達成較高的報酬率。 |
| 要保書 | 指要保人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時須填寫的申請書。該申請書除收集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的基本資料外,另保險商品主契約及附加契約的內容亦會在該申請書中羅列,第三部份則是針對被保險人健康資訊的告知事項詢問。 |
| 保險單 |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雙方訂立保險契約成立後,做為憑證的文件,記載契約條款及有關的約定事項。 |
| 自負額 | 指每一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先自行承擔之損失金額,損失金額超過自負額時,保險公司始負理賠責任,自負額越高,保費通常越便宜。自負額做法常用於鼓勵被保險人珍惜保險資源及減少小額理賠的處理成本。 |
| 批註 | 為因應實際需要,補充或變更保險單內容之條款。通常以印就之條文,加貼於保險單上,或附註於保險單之空白處。因原保險單送返保險公司傳送之不便及電腦化作業的盛行,目前多數保險公司已改採變更完畢後,另行製作一份所謂批註書送交消費者收執的方式進行,以減少人工作業的不便。 |
| 繳費期間 | 要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繳付保險費的期間。一般而言繳費期間短於保險期間或與保險期間相同。 |
| 增加保額 | 要保人得申請增加原始訂約保險金額的某一百分比,並應補繳保單價值準備金的差額,增加後保費仍是按被保險人的原來投保年齡來計算。因此一做法,保險公司對增加的保額並未要求消費者進行健康告知,故即使被保險人健康情況不佳,保險公司仍須接受,故通常都有最高額度及行使條件的限制,以管控額外增加的風險。 |
| 契約更約權 | 要保人申請變更契約內容或變更為其他的保險商品。本項更約權因變更後商品保障範圍如大於原商品,則對保險公司而言係屬風險的增加,故並非任何商品都可變更,保險公司通常會有所限制。 |
| 契約撤銷權 | 要保人在保單送達10日內,如果不滿意投保選擇,可以要求 撤銷所有投保的保險契約,保費全數退還,保險公司不能拒絕,也不能要求扣除任何成本或費用。本項權益並非各種保單均享有,多數只提供給長年期的壽險保單,例如單獨出單的傷害險一般即未提供本項權利。 |
| 契約審閱期 | 傳統的人壽保險契約,行政院消保會已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故依消保法的規定,必須在銷售過程中,契約簽訂前至少三天以上,提供保單條款供消費者審閱,如未履行此一作法,消費者可主張該條款約定不構成契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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